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13 证券简称:擎科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
用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
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
易事项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
出具声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与上述 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条第 1-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会
计准则》等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过半数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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