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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37:27 股吧网页版
擎科生物:独立董事议事工作制度(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13 证券简称:擎科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工作制度(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
用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工作制度

(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 1/3,其中至少有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第十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

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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