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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40:14 股吧网页版
擎科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13 证券简称:擎科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
用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擎科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 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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