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13 证券简称:擎科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
用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 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六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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