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13 证券简称:擎科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
用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规范运作体系,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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