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13 证券简称:擎科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
用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擎科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审查及监管公司财务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
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
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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