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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洛科电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洛科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洛科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391-1 号
致:西安洛科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西安洛科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39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洛科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转让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原律师文件”)。

依据股转系统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洛科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一:关于与思坦仪器的关系(《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多数董监高及部分员工曾任职于思坦仪器,2017 年
上市公司海默科技收购思坦仪器,公司董事长杨波、副总经理吴伯中等人在上市公司海默科技收购思坦仪器过程中,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竞业禁止承诺函、保密协议、业绩承诺等, 目前思坦仪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2)杨波、吴伯中在思坦仪器离职后至入职公司期间,曾在兰孟平、李希孝向公司 增资或受让公司股权前,直接或间接向两人提供借款,其中部分借款尚未归还。

请公司:(1)说明目前公司在知识产权、人员、技术等方面是否与思坦仪器或海默科技是否存在纠纷;(2)结合各类承诺函及协议的具体内容、期限要求,说明相关人员退出思坦仪器至在公司入股或任职的具体过程,前述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函、竞业禁止承诺函、保密协议等要求的情况,业绩承诺触发及执行情况,是否与思坦仪器或海默科技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及对公司的影响,前述人员及公司是否存在面临诉讼或赔偿风险;(3)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前述人员从思坦仪器转移客户、直接或间接违反承诺或协议的情况;(4)说明公司现有专利、技术的来源,是否为前述人员在思坦仪器的职务成果,是否与思坦仪器或海默科技存在专利技术来源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面临诉讼或赔偿风险,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5)说明杨波、吴伯中向兰孟平、李希孝提供借款的背景、原因,借款的归还进展情况, 是否属于对公司的投资、构成股份代持,是否违反同业竞争、 竞业禁止等承诺;现有股东是否存在代思坦仪器其他股东持股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目前公司在知识产权、人员、技术等方面是否与思坦仪器或海默科技是否存在纠纷

公司通过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等措施对公司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进行保护。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询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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