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15:36:28 股吧网页版
金东方汉: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4816 证券简称:金东方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战略规划调整和实际经营要求,公司拟调整董事会结构,取消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同步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四条 …… 第八十四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 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 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 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提名人意见、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被提名人意见、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向股东会提出 查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向股东会提

提案。 出提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监事会名人意见、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对其任职资格行审查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向股东 进行审查并作出监事会决议后,向股
会提出提案。 东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监事会经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作出监事会决议后,向股东
会提出提案。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