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4816 证券简称:金东方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孙大敏、王永海、徐光对本项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调整后,计算缴纳所
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股东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按前述第三条规定,在提取 10%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对剩余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在满足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全部条件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三)未来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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