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公司业绩 ......3
二、《问询函》问题 4 关于业务合规性......6
三、《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历史沿革 ......18
四、《问询函》问题 6(2)关于子公司......35
五、《问询函》问题 6(6)关于其他事项......35
六、其他重要事项 ......4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天律意字第 02572 号
致: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昊翔股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昊翔股份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就昊翔股份本次挂牌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相关问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昊翔股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昊翔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昊翔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公司业绩。
请公司:(1)关于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②逐项说明申请豁免的具体依据,申请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审慎论证信息披露豁免的充分性,在公开转让说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