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4817 证券简称:昊翔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5-043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平衡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新老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行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告编号:2025-043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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