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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30 23:27:01 股吧网页版
睿龙科技: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关于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北意字(2026)第 002 号
致: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 ......3

第二节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规则及规范运作 ......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技术等标准 ...... 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2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23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4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一、信达律师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对查验过程中的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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