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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二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期)

二〇二四年七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龙科技”、“公司”或“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与睿龙科技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海通证券派出了王冰、林双、周鹏、宣智洋、张佳奕、刘学正、黄科捷等 7 名辅导人员组成辅导工作小组,负责睿龙科技的辅导工作,其中王冰、林双为保荐代表人,王冰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未发生变更。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海通证券与睿龙科技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签订了辅导协议,并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向贵局提交了辅导备案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贵局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
在网站上对睿龙科技辅导备案文件进行了公示。2024 年 4 月 3 日,海通证券向
贵局报送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本期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人员按照已制定的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发放学习资料组织自学、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项问题诊断与咨询、日常答疑、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对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与辅导对象沟通顺畅,对辅导对象持续进行详尽、深入、有效的尽职调查,辅导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良好。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间,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尽职调查

辅导工作小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及财务核查工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辅导对象历史沿革、股权变更、主要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公司资产独立性、完整性及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的独立性、财务核算基础的规范性、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辅导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等方面执行了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辅导工作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勘查和访谈等形式,对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深入全面的梳理。

2、向辅导对象管理层汇报并作专题讨论

辅导工作小组在对辅导对象展开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事项,与辅导对象管理层以汇报和座谈等形式进行了交流和讨论。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参加了辅导对象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专题会议,通过集中讨论对上述事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3、引导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学习最新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组织学习《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 年修订)》《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等最新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引导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树立正确的“上市观”,督促“关键少数”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杜绝辅导对象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追求上市、过度融资的错误观念。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要对辅导对象开展法律方面尽职调查工作,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点法律事项与公司及辅导机构开展专项讨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负责财务、会计、内控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本辅导期内,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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