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4818 证券简称:睿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2,298.4279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公司应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除另有规定外,拟披露信息应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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