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八章 通知...... 33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8
第十二章 附则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由睿龙材料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MA1MJXK85A。
第三条 公司名称: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常康路 11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2298.4279 万元;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认购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名称及股份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中国最好的先进覆铜板和互联解决方案服务商。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覆铜箔层压板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676.0431 万股,股本总额为
11,676.0431 万元;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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