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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15:33:24 股吧网页版
睿龙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4818 证券简称:睿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财务部、律师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并应按期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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