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874818 证券简称:睿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利润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合并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满足上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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