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874818 证券简称:睿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公司治理制度(需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有权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市规则》第7.1.11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