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874818 证券简称:睿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如需)、业绩快报(如需)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如需)或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1)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2)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4) 业绩预告(如需)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5) 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 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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