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874818 证券简称:睿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信息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
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控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需)及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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