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874818 证券简称:睿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现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二、 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可行性,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三、 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能够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四、 对《关于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五、 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审阅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六、 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了相应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七、 对《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的行为,能够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八、 对《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招股说明书等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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