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5
关于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经营业绩。根据申报文件,(1)2022 年、2023 年
和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79,346.52万元、80,472.20万元和 36,852.94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590.62 万元、4,187.26万元和 2,641.88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18.86%、22.95%和25.86%,逐期上升;(2)报告期内,非自有品牌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77.03%、74.51%和 79.74%;(3)报告期内,公司外销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34.97%、30.31%和 41.15%,同时存在直销、经销和贸易商模式销售。
请公司:(1)说明 2024 年 1-6 月收入和净利润较同期
变动的比例和原因,报告期各季度和 12 月收入和净利润情况,业绩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
异和原因;结合行业政策、上下游行业相关产品价格波动风险、营销策略、公司核心竞争力、在手订单和新签订单情况、期后收入、毛利率、净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包括同期可比数据和变动比例)等说明公司业绩稳定性;(2)按照产品类别结合单价、平均成本、数量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综合毛利率逐期增长的真实性;补充披露可比公司证券代码,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非自有品牌销售和自有品牌销售模式及毛利率差异情况,最近一期毛利率变动与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3)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模式、是否为贴牌模式、历史合作情况、新增及变动情况及复购率、公司获取销售订单方式、是否签署框架协议;说明 OEM 成品采购后直接对外销售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收入确认的准确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贸易商销售模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以及与直接销售、经销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经销商和贸易商模式下终端销售情况及销售周期,是否实现终端销售,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或贸易商提前确认收入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贸易商和经销商数量及变动情况,主要贸易商和经销商基本情况、合作历史,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除经营公司产品外,是否还销售其它产品;涉及补贴或返利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报告期内产品回购金额及占比,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入调节情形;(5)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补充
披露境外销售事项,说明主要境外客户基本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核查依据以及收入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走访、发函、回函、细节测试以及通过尽调累计确认的核查比例)、核查结论;(3)单独说明经销商和贸易商核查比例和终端销售核查情况;(4)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对境外销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境外客户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报告和第三方商业资信的核查情况,以及境外销售相关尽调及审计程序,包括走访情况、函证金额及占比、未发函和未回函部分履行的替代性核查程序、通过尽调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关于境外销售事项的规定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应收账款。根据申报文件,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102.80 万元、12,084.89 万元和 10,133.52万元。
请公司说明:(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占营业收入比重、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结合计提方法及依据、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等充分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公司以 1 年以内账龄为主,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并测算对于经营
业绩的影响;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与已核销应收账款所涉客户是否仍有合作,公司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3)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如有,说明逾期原因,结合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回款障碍,对于逾期应收账款的后续管理措施,是否约定付款时限及违约责任。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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