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819 证券简称:炬森精密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表决通
过,并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股东、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股东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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