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4819 证券简称:炬森精密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告编号:2025-04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承诺期限内,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起第 4 个月至 3 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 1 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承诺期限内,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情形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 4 个月至 36 个月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根据《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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