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874819 证券简称:炬森精密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
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第十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公司曾为该申请担保单位担保,但该申请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且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连续二年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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