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DE/31DE/41-42 层 邮编:518034
24DE/31DE/41-42F, Tequbaoye Building,6008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518009,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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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文 ......4
一、 《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4
二、 《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9
三、 《二轮审核问询函》其他补充说明......11
第二节 签署页 ......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GLG/SZ/A7925/FY/2025-535
致: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麦思美的委托,作为麦思美
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
所关于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4 月1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股转公司《关于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
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正文
一、 《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郑剑波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决定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公司认定黄荣添、黄敏莹父女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未认定郑剑波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
请公司:结合《挂牌审核指引 1 号》1-6 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说明公司认
定黄荣添、黄敏莹父女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黄荣添、黄敏莹是否为纯财务投资人,是否应当认定郑剑波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挂牌相关要求的情形;说明避免公司治理僵局的措施及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挂牌审核指引 1 号》1-6 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说明公司认定
黄荣添、黄敏莹父女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黄荣添、黄敏莹是否为纯财务投资人
根据《挂牌审核指引 1 号》1-6 实际控制人部分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公司股东确认。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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