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74820 证券简称:麦思美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麦思美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股东会;
3.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 一对一沟通;
5. 电话咨询;
6. 邮寄资料;
7.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 现场参观;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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