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可以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以代为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三)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四)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七)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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