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机构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
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及董事会决议聘任或解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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