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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