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如下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需提前 3 日通知
全体委员,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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