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任免、职责、议事规则届时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将离职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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