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子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具体包括审议下列事项: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上市或者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物管理等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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