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任免、职责、议事规则届时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按照各部门人员百分之五的比例自行确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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