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6 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廣州東塔)29 層、10 層、11 層 1101-1104)
29&10&11(1101-1104)/F,ChowTaiFookFinanceCentre,
NO.6,ZhujiangDongRoad,TianheDistrict,Guangzhou,China.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二〇二五年四月·广州
目 录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4
1.关于公司大客户依赖......4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12
3.关于股权代持......24
4.关于房屋租赁......31
第二部分 其他......3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9859 号
致: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2023年)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于2025年2月27日出具了(2023)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9859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关于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出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及法律意见,除《问询函》的要求外,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及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不加粗) 对《法律意见书》中的引用部分
备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略有差异,相关差异一般由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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