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4822 证券简称:华源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召集并充分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前述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授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且不得将其不得授权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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