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4822 证券简称:华源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除依法或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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