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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道元工业: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 录

目 录......2
声明事项......4
问题 1.关于长园集团入股......6
其他补充说明......11
致: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道元工业”)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并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8 月 2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深
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现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声明、释义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中国境内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因此,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涉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开展了相关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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