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14:30 在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三路 3 号 1 栋 2 楼会议室 1 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949,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83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电子通讯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
经核查,通过电子通讯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188,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
经验证,通过电子通讯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参加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
经核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307,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44%。
经验证,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4.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电子通讯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网络投票程序进行。在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44,3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34,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