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4
第二章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公司的设立 ...... 14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7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0
八、公司的业务 ...... 3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1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7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0
十四、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1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2
十六、公司的税务 ...... 65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7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0
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0
二十、结论意见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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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视新医用”)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
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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