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问询函第 1 题: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4
问询函第 2 题: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36
问询函第 3 题:关于历史沿革。 ...... 49
问询函第 6 题:关于销售费用。 ...... 64
问询函第 8 题:其他事项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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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视新医用”)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视新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注明以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询函第 1 题: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要产品为医用内窥镜等医疗器械;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医疗器械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且部分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等资质。(2)公司存在直接面向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产品的情形。(3)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谭有余创立公司前曾在多家医疗设备企业任职,且曾与珠海迈德豪签署竞业禁止条款。(4)公司生产经营的场所主要系租赁取得,且深圳分公司所租赁的部分房屋租赁期限即将届满;公司承租的房产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部分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5)报告期内,公司将灭菌处理等业务委托外协厂商进行。(6)公司及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未完整覆盖报告期。(7)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形。
请公司说明:(1)关于医疗器械业务。①公司及子公司未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相关业务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性,公司生产、销售的各类医疗器械是否依法及时办理研发、生产、销售所需要的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应取得但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②公司是否存在医疗器械产品不良事件的处理、再评价或召回情形,是否存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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