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874826 证券简称:浙盐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级以及直接管理的全资、控股各级企业(以下
简称“所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一定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慎性原则:以安全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预算管理原则:担保事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
(四)分级管理原则:总体按照“公司管理所属公司,所属公司管理其下属公司”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章 担保办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业务经营需要并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符的所属公司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所属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因业务经营需要并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符的所属公司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原则上不得为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对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担保事项均应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生产经营预测情况,汇总、审核公司本级及所属公司的年度担保预算,报股东大会审定。
第九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节 担保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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