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74826 证券简称:浙盐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公告编号:2025-012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拒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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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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