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0
关于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公司业绩。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水平显着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公司在重大事项中提示“显示技术迭代带来的风险”;(3)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政策为“经客户验收并完成对账后确认收入”;(4)报告期内,公司因产品质量瑕疵退回导致的收入冲回金额分别
为 412.34 万元、507.38 万元和 297.60 万元。
请公司:(1)结合产品结构、单价及单位成本,产品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各产品毛利率,说明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选取更具可比性的公司进行对比;(2)说明公司能否将原材料价格波动有效向下游进行传递,公司在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结合历史经营状况说明公司是否面临较大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3)说明 OLED、Mini-LED、
MicroLED 等无需导光板的显示技术目前在市场中的发展情况,上述技术是否已有规模化应用领域,无需导光板的显示技术预计应用在平板、笔记本及车载显示屏领域的时间,公司对上述技术发展的应对措施;公司在 Mini-LED 显示领域目前的研发进度及成果,与行业先进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距;(4)说明全球范围存在部分主要企业减少和关停液晶面板产线产能的具体情形及原因,中国液晶显示行业目前处于的行业发展周期;结合公司上述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状况、期末在手订单、期后新签订单、期后经营业绩(收入及其增长率、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等,说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5)说明公司内销确认收入的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因产品质量瑕疵退回导致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公司客户关系、收入稳定性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的有效性;(7)公司客户集中度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合作时间、合作背景、是否签订框架协议、结算模式与定价方式。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针对营业收入的核查方式及程序,发函、回函、走访、替代措施的金额和比例,说明针对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恰当性采取的具体核查措施及有效性,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采购及成本。根据申报文件及市场公开信息,(1)报告期内,公司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
金额占当期采购额的比重分别为 95.39%、92.56%和 93.18%;(2)公司主要供应商中,六福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事兴顺宝达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宝丽泰贸易有限公司及莱特尔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的参保人数较少;(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及外包情形。
请公司说明:(1)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及与公司合作历史,部分主要供应商员工参保人数及实缴资本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前)员工设立、主要为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供应商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相关采购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2)公司的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说明合理性;(3)主要劳务外包提供方的基本情况、合作内容、金额及占其业务规模的比例,外包协议内容、合作模式、结算方式、金额,是否合法合规;公司采购外协服务的选择标准及所需资质获取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劳务纠纷;劳务外包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由其他组织或个人为公司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劳务外包进度的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通过调节劳务外包进度以调节成本的情况;(4)说明公司针对劳务派遣超比例采取的规范措施,公司劳务派遣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 10%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是否存在新增劳务派遣超比例的情形;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商是否为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监管规定的情形;(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从事
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未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合理性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处罚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事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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