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关于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五年三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 2025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问询
函的要求,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立光电”或“公司”)
会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主办券商”)、北京
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市康达律师”或“律师”)和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或“会计师”)
对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在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
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 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
问询回复。涉及对《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进
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一致。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订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1.关于公司业绩 ...... 3
2.关于采购及成本 ...... 23
3.关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 43
4.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50
5.关于公司股权 ...... 55
6.关于其他事项 ...... 67
其他事项 ...... 98
1.关于公司业绩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水平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公司在重大事项中提示“显示技术迭代带来的风险”;(3)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政策为“经客户验收并完成对账后确认收入”;(4)报告期内,公司因产品质量瑕疵退回导致的收入冲回金额分别为 412.34 万元、507.38 万元和297.60 万元。
请公司:(1)结合产品结构、单价及单位成本,产品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各产品毛利率,说明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选取更具可比性的公司进行对比;(2)说明公司能否将原材料价格波动有效向下游进行传递,公司在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结合历史经营状况说明公司是否面临较大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3)说明 OLED、Mini-LED、MicroLED 等无需导光板的显示技术目前在市场中的发展情况,上述技术是否已有规模化应用领域,无需导光板的显示技术预计应用在平板、笔记本及车载显示屏领域的时间,公司对上述技术发展的应对措施;公司在 Mini-LED 显示领域目前的研发进度及成果,与行业先进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距;(4)说明全球范围存在部分主要企业减少和关停液晶面板产线产能的具体情形及原因,中国液晶显示行业目前处于的行业发展周期;结合公司上述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状况、期末在手订单、期后新签订单、期后经营业绩(收入及其增长率、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等,说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5)说明公司内销确认收入的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因产品质量瑕疵退回导致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公司客户关系、收入稳定性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的有效性;(7)公司客户集中度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合作时间、合作背景、是否签订框架协议、结算模式与定价方式。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针对营业收入的核查方式及程序,发函、回函、走访、替代措施的金额和比例,说明针对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恰当性采取的具体核查措施及有效性,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产品结构、单价及单位成本,产品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方面,
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各产品毛利率,说明公司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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