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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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11 号
二零二五年三月
目 录
正 文 ......4
《问询函》问题 2.关于采购及成本。......4
《问询函》问题 4.关于特殊投资条款。......17
《问询函》问题 5.关于公司股权。 ......22
《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38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0011号
致: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0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下发了《关于东莞市元
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询函》问题 2.关于采购及成本。
根据申报文件及市场公开信息,(1)报告期内,公司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额的比重分别为 95.39% 、92.56% 和93.18%;(2)公司主要供应商中,六福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事兴顺宝达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宝丽泰贸易有限公司及莱特尔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的参保人数较少;(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及外包情形。
请公司说明:(1)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及与公司合作历史,部分主要供应商员工参保人数及实缴资本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前)员工设立、主要为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供应商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相关采购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2)公司的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说明合理性;(3)主要劳务外包提供方的基本情况、合作内容、金额及占其业务规模的比例,外包协议内容、合作模式、结算方式、金额,是否合法合规;公司采购外协服务的选择标准及所需资质获取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劳务纠纷;劳务外包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由其他组织或个人为公司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劳务外包进度的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通过调节劳务外包进度以调节成本的情况;(4)说明公司针对劳务派遣超比例采取的规范措施,公司劳务派遣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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