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6 15:35:01 股吧网页版
元立光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6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7 月 28 日《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在接受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或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或质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相关规定表决。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具有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
的对外担保权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
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