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东莞市元立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使用;
(二)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及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和《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