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 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权。
第七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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