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
安排》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因取消监事会,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以及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监事会”;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变更、引用条款变更、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份的人 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自愿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自愿锁定
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 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 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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